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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网站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年01月11日 16:42  点击:[]

九州官方网站文件

校政发〔2021〕1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九州官方网站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九州官方网站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九州官方网站

              202115

           

九州官方网站办公室          2021111日印发

九州官方网站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管理,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九州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规章管理制度;坚持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提高学校留学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尊重异国同学,团结友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管理工作统一归口到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教学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规定

  第六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1.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

2.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凡享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则按相关政策进行费用处理;

3.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需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入学和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

4.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将根据旷课情节,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等级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

2.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3.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学年限的;

2.应予以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后,经驻华使馆同意者。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它学校,否则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一学年最低学分的,由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并予以通报,期限为1年;学业警示期内跟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学期无故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5.每学期开学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学生自愿退学,经学校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同意者。

  第二十二条  已退学的学生,应当办理好离校手续,交还一切借用物品,并且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的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淮,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学分和完成毕业要求的其它学习环节,成绩合格者(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到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及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留学生,在延长期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汉语进修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课堂纪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后,终止留学生身份,并在两周内离校,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的人事档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统一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的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收集、整理及时上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当地人文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友谊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留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或不归。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禁止到江河、湖泊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和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自觉保护自身的人生安全。

第六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签证。

第四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收学校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S”字签证入境陪读。凭接收学校的公函,到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天内到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24小时内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持X1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X2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的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15天办理再次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六条  居留证延期或变更,经学校同意后,由本人提前一周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然后前往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留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及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及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要妥善保管。如果护照、居留证丢失,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留学生管理科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娄底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及有关补办手续。同时,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时,除应当及时向娄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作废声明,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要注意自己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期限,及时办理延期或相关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来华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留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单项奖”“文化课程单项奖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以及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参照《九州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发〔201733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按《九州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政发〔201971号)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一学年内受二次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任何形式的处分,可开除学籍,对犯有错误的毕业班学生不实行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先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将留校察看期内的表现情况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写出申请,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视情形移送公安、国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有违反中国宪法,发表反动言论和实施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6.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华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规定条款者;

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累计作弊两次者;

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9.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它类型的处分决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五十九条对违纪学生,要加强批评和思想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查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九州官方网站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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